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精神,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对烈士子女等优扶对象以及华侨子女、港澳台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之外,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各初中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分值等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初中毕业生毕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两考”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毕业标准及毕业证书颁发
取得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定均达到C等级以上;
2、综合实践与创新活动评价达C等级以上;
3、毕业考试科目的成绩全部合格(毕业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合格标准由学校自定)。
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安排
升学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考查考试、信息技术考试、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总分65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
(2)考试形式。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但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安排。全市初中毕业生文化科目升学考试使用同一套试卷,考试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至22日,五个科目考试时限各为120分钟.
2、体育考查考试成绩满分30分
3、信息技术考试成绩满分10分
4、物理和化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满分10分
招生计划及指标分配
1、招生计划确定。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相关精神、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和各学校实际培养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由市教育局下达。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备案。经市教育局下达或备案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均报省教育厅备案,作为新生学籍注册的依据。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举办综合高中班,教育行政部门不予批准下达职业学校综合高中招生计划,对擅自招收的综合高中学生不予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2、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省级示范性高中(衡水二中和故城高中除外)招生计划中的公助生名额一次性全部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分配办法由生源地主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衡水中学面向衡水市市辖区招生计划中的公助生指标分配工作由桃城区教育局负责。5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将名额分配结果及分配办法一并报市教育局备案,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提倡各县(市、区)将其它优质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3、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指标生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学校划片招生范围内的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在本校,且初一至初三年级三个学年均在本校学习);对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常转学、休学以及进城务工人员适龄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考生,其资格认定办法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4、在实施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防止弄虚作假现象。为确保录取指标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初中学校要在5月15日前,将参加升学考试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创新实践成果评价两项成绩进行整理,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无异议,学校应于升学考试前将考生的这两项成绩统一报上级招生考试机构,作为普通高中录取时的依据。
规范招生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擅自增加和缩减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2)不准在规定时间前提前组织招生考试。
(3)不准擅自改变考生报名和录取资格等有关政策;
(4)不准在媒体和社会上作虚假不实的招生宣传。
(5)不准初中学校和个人为高中学校有偿招生。
(6)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志愿。
(7)不准录取已被其它学校按政策录取的学生。
(8)不准将中考报名及成绩数据库交给任何学校。
(9)不准高中学校自定录取标准和自行录取。
(10)不准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
对违反上述规定招收的学生,市教育局不予审核注册学籍,谁招生谁负责、谁处理善后问题。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阳光工程”
(1)严格执行“三限”政策。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政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择校生比例和降低最低录取分数线。要规范收费程序,公办高中收取择校费必须有主管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并按规定将收费及时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公示制度。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升学考试报名资格、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分数和时间、程序等各个关键环节,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收费标准,特长生招生录取办法、程序、结果等,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实行“阳光运作”,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
(3)诚信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推荐优秀生的有关人员和责任人,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
(4)培训制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综合素质评价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地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评价能力,确保评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可信度。
(5)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的收取与使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如设立咨询、监督、投诉电话等,实行社会监督。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学业考试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优惠照顾条件
1、 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和一般高中的下列考生,录取时予以照顾。
(1) 烈士子女,照顾20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以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3) 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
2、 报考普通中专中师和五年制(3+2)高职大专的下列考生,录取时予以照顾。
(1)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以及国家主办的全国性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以及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体育比赛)获前六名或获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照顾50分。
(2)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参加市级以上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以及二级运动员,照顾20分。
(3)应届初中毕业生在初中阶段受市级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及受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初中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或获省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者;农村独生子女照顾10分。
若考生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优惠照顾条件的,只能择其最高照顾条件之一,不得累计加分。